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拟合并的公司股东会分别做出合并决议; 2、合并各方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3、各方签署《合并协议》; 4、自作出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 5、自作出决议之日起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登报; 6、调账、报表合并等会计处理; 7、合并报表后实收资本的验证; 8、自作出决议之日起45日以后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子公司申请注销登记,集团公司申请变更登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签订合并协议,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算。2、股东会作出合并决议。3、监管部门的审批。公司合并及合并协议经公司股东会特别决议通过后,并不当然地发生法律效力。通常还必须报请监管部门进行审查核准。4、通知或公告债权人。公司应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之上至少公告3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担保的,公司不得合并。5、实施合并。在完成公司债权人的保护程序后,合并各方即可按照有关合并协议实施公司合并,进行公司之间资本的合并及财产的转移。6、办理公司合并登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继承。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国有企业吸收合并程序1、参与合并的国有企业在合并前各自按规定向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并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其中涉及有关财务事项的,需报主管财政机关审批。2、合并的报告经批准后,通过产权交易市场或直接谈判,寻找潜在的合作伙伴,商谈合并的有关事宜。3、经批准被合并的国有企业,应对其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长期投资以及其他资产进行全面清查登记,对各项资产损失以及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核对、查实。在此基础上,被合并国有企业应编制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利润分配表,连同财产清册一并报主管财政机关审批。4、被合并国有企业应在财产清查的基础上,按国家有关规定,由法定资产评估机构对其财产进行估价,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确认。5、被合并国有企业应以评估确认的净资产为依据,综合考虑国有企业职工、资产及债权债务状况等因素,合理核定国有企业产权转让底价。6、被合并国有企业的产权转让成交价,由主管财政机关会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产权转让的成交价低于底价的,必须报主管财政机关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批准。7、合并成交后,合并国有企业和被合并国有企业的所有者代表,签署产权转让协议,包括价款的支付方、付款日期等。合并国有企业的应付价款一般应在合并程序终结日一次付清。如数额较大,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在取得担保资格人担保的前提下,可以分期付款,但付款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在合并终结日支付的价款不得低于被合并国有企业产权转让成交价款的50%.8、办理产权转让的清算及法律手续。被合并国有企业的产权转让成交后,应编制合并成交日的财务报表,报其主管财政机关备案。合并国有企业接收被合并的企业的各项资产和债权债务后,应及时组织入账,并编制合并成交日的财务报表,报送主管财政机关审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应当由公司的股东会作出决议。第一百八十三条 股份有限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必须经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批准。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二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的担保的,公司不得合并。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第一百八十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拟合并的公司股东会分别做出合并决议; 2、合并各方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3、各方签署《合并协议》; 4、自作出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 5、自作出决议之日起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登报; 6、调账、报表合并等会计处理; 7、合并报表后实收资本的验证; 8、自作出决议之日起45日以后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子公司申请注销登记,集团公司申请变更登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3种观点: 吸收合并后被吸收的公司必须注销。公司如果要合并,首先要对被接管的公司进行清算,将该公司的债权债务处理完毕之后才会进入公司合并注销程序。公司进行注销要将公司的税务证明、营业执照等资料进行注销,还要登报公告,最后才到工商局办理注销登记,它是一个比较复杂的流程,经办人要经过多次才会完成这个流程。公司不论是何性质的清算,均应依下列步骤展开:1、成立清算组;2、展开清算工作。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公司,开展以下业务,接管公司财产、了结公司未了业务、收取债权、清理债务、分配剩馀财产、注销公司法人资格并吊销营业执照;3、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4、提出清算方案。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拟定提出清算方案,报股东会讨论通过或者主管机关确认。 清算方案的主要内容有,清算费用、应支付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应缴纳的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分配剩馀财产、终结清算工作,在清算进行完以后,才能进行注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 的规定予以解散。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 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第一百八十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