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车险保费计算可以按照以下的公式进行:1、车辆损失险保费=基本保险费+本险种保险金额×费率2、第三者责任险保费=固定档次赔偿限额对应的固定保险费3、全车盗抢险保费=车辆实际价值×费率4、新增加设备损失险保费=本险种保险金额×费率5、玻璃单独破碎险保费=新车购置价×费率6、自燃损失险保费=本险种保险金额×费率7、车上责任险保费=本险种赔偿限额×费率8、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保费=本险种赔偿限额×费率9、不计免赔特约险保费=(车辆损失险保险费+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费)×费率一、车险包括哪些险种1、交强险,全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主要是对道路交通事故中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提供及时和基本的保障。交强险具有强制性,只要是在中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都应当投宝交强险。2、商业险,包括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全车盗抢险。二、车险续保注意事项1、多次出险保费或上浮。保险专家表示,车辆有出险记录时续保有2种情况,一种是交强险续保,由于各家保险公司交强险已形成数据共享平台,因此不可避免保费上浮;另一种情况是商业险续保,有可能转投其它公司保费不会上浮,但从诚信原则考虑,车主须向保险公司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据交强险费率浮动办法,上一年度如果未出险,车主可享一定程度的保费优惠,出险次数较多保费可能将上浮。如上一年度发生两次及以上有责任的交通事故,保费将上浮10%。2、注意选好续保时间。车主们在给汽车续保时,选好续保时间也是非常重要的,给汽车续保时间不宜过早,也不宜太晚。有的车主由于工作比较忙,常常忘记按时给汽车续保,常常是脱了很长时间才想起来,这段时间不出险还好,一旦出险,所以费用就要车主自行承担了,所以说车主一定要按时续保,避免保险脱保,选择上一年度保险到期的前两天左右续保最好。3、注意增删车险险种。车主在给汽车保险续保时,还应该注意增删一些车险险种,因为上一年度投保的车险险种可能并不适合车主,可能是上一年度车主投保车险了,但是发生事故后,并不在所投保的车险保障范围内,或者说投保的一些车险在平常用车中根本用不到。所以说在第二年续保车险时,车主应注意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做好车险险种选择的加减法。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交通保险的保费是由保险公司根据车辆种类、使用年限、车主年龄、驾驶记录等多种因素进行计算的。具体费率由各保险公司根据自身经营情况、风险承受能力等进行设定。同时,交通保险费用的计算还受到法律法规的制约,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一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应当报警,立即停车落实救护和交通安全措施,并保护现场及现场证据,对造成损害的,承担赔偿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保险费率应当采用风险评估结果为依据,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执行。”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六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的计算办法和收费标准,由保险公司和地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1种观点: 保险金额和费率的关系如下:1、保险金额是指一个保险合同项下保险公司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同时又是保险公司收取保险费的计算基础;2、保费全称保险费是指被保险人参加保险时,根据其投保时所订的保险费率,向保险人交付的费用。当保险财产遭受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全部或部分损失,或人身保险中人身发生意外时,保险人均要付给保险金。保险费由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险期限构成。保险费的数额同保险金额的大小、保险费率的高低和保险期限的长短成正比,即保险金额越大,保险费率越高,保险期限越长,则保险费也就越多。交纳保险费是投保人的义务。如被保险人不按期交纳保险费,在自愿保险中,则保险合同失效;在强制保险中,就要附加一定数额的滞纳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四条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和行业内费率档次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批准后公布施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和所属行业费率档次等情况,确定用人单位缴费费率。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2种观点: 保险费率是保险人按保险金额向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收取保险费的比例,是计算保险费的依据,保险人在厘定费率时,要贯彻权利与义务相等的原则,通常用“‰”或“%”表示。它是保险费率的主要部分,据此计算出来的保险费,是建立保险基金的主要来源,足以支付财产保险的损失补偿和人身险的保险给付。财产险的纯费率必须根据各类财产的损失率加以确定。所谓报失率,就是保险金额和支付赔款之间的比例,它是根据一定时期中某种危险造成某类保险标的损失的结果,经过分析研究而确定的。至于人身保险的纯费率,则是根据某种人身保险中,保险人的责任范围、保险期限、交费时间以及被保险人的年龄来确定的。保险人在办理保险业务时,需要支付工资、业务费用、防灾补助及其他各项费用。根据这些费用支出的实际数与保险金额之间的合理比例,制订出附加费率。保险费率根据保险金额的不同而不同,通常有固定的计算公式保险费率等于保险费或者保险金额,计算保险费的影响因素有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及保险期限,以上三个因素均与保险费成正比关系,即保险金额越大,保险费率越高,或保险期限越长,则应缴纳的保险费就越多。其中任何一个因素的变化,都会引起保险费的增减变动。保险费是投保人为转移风险、取得保险人在约定责任范围内所承担的赔偿责任而交付的费用;也是保险人为承担约定的保险责任而向投保人收取的费用。保险费是建立保险基金的主要来源,也是保险人履行义务的经济基础。计算保险费的影响因素有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及保险期限,以上三个因素均与保险费成正比关系,即保险金额越大,保险费率越高,或保险期限越长,则应缴纳的保险费就越多。其中任何一个因素的变化,都会引起保险费的增减变动。保险金额单位一般为1000元或100元,所以保险费率通常用千分率或百分率来表示。
第3种观点: 保险金额是指一个保险合同项下保险公司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同时又是保险公司收取保险费的计算基础。(简单理解:一个衡量理赔时赔付钱的一个金额)保费全称保险费是指被保险人参加保险时,根据其投保时所订的保险费率,向保险人交付的费用。当保险财产遭受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全部或部分损失,或人身保险中人身发生意外时,保险人均要付给保险金。保险费由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险期限构成。保险费的数额同保险金额的大小、保险费率的高低和保险期限的长短成正比,即保险金额越大,保险费率越高,保险期限越长,则保险费也就越多。交纳保险费是投保人的义务。如被保险人不按期交纳保险费,在自愿保险中,则保险合同失效;在强制保险中,就要附加一定数额的滞纳金。(简单理解:保费是买保险时所需要的费用,它的多少跟保险金额,保险期间有一定关系)一、保险金额和保额有什么区别在概念上,基本保额和保险金额有着明显的区别,基本保险金额是由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在投保时约定,但须符合保险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约定的保险金额将在保险单上载明。而保险金额则是指一个保险合同项下保险公司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即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实际投保金额。也就是说被保险人在后期实际能领取到的保险金额最低不能低于基本保额。在有些保险合同的条款中,基本保额和保险金额的区别并不明显,例如在人身意外险的保险条款中,基本保额往往和保险金额是一致的,但在有些保险合同的条款说明中,保险金额往往是以基本保险金额为单位进行计算的,例如在一些分红型保险产品中,保险金额往往是以基本保额为参数进行计算的,而后期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金额往往也是大于基本保额的。二、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第九条保险价值按货价或货价加运杂费确定。保险金额按保险价值确定,也可以由保险双方协商确定。
第1种观点: 保险费由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险期限构成。买保险我们肯定是要交钱的,交的钱呢称之为保费。对于很多保险来讲,交的保费越多,保险合同的金额也就越高,保险金额也称之为保额。举个栗子:一份保险,保额50万,那么要交的保费就是5000元,保额100万,那么要交的保费就是11000元。两者区别如下:(一)概念不同保险金额是指一个保险合同项下保险公司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即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实际投保金额,同时又是保险公司收取保险费的计算基础。基本保险金额是保单上明确标注的金额,保险金额是能拿到的保险赔付金额,有些保险条款的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金额是一致的,有些条款的保险金额是以基本保险金额为单位计算的。(二)规定不同基本保险金额是投保人在最初与保险公司签署合同的时候就规定好了的,对于各种情况的理赔,保险公司会把基本保险金额作为计算的依据,在此基础上乘以几倍或是百分之几,从而算出理赔的数额,至于计算的过程或是计算的方法,都是专业的工作人员所熟练掌握的,所以说保险金额是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最终算出来的结果。而基本保险金额是最初就规定好了的,是不需要计算的。因为基本保险金额与保险公司在理赔时的保险金额息息相关,所以,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的基本保险金额越高,理赔的钱数就会越高。(三)理赔金额不同基本保险金额是一个计算的数值,保险金额是一个理赔的金额。基本保险金额是由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在投保时约定,但须符合保险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约定的保险金额将在保险单上载明。而保险金额则是指一个保险合同项下保险公司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即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实际投保金额。也就是说被保险人在后期实际能领取到的保险金额最低不能低于基本保额。
第2种观点: 基本保险金额是保单上明确标注的金额,这个金额是投保人在投保的时候和保险公司约定的金额,且在保单上有注明。我们在保险合同中看到的保险金额并不一定是保险公司赔付的钱,投保人出险后可以拿到的保险赔付金额为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是以基本保险金额为依据在合同中约定的。一、保单的现金价值怎么计算保单的现金价值=投保人已缴纳的保费-保险公司的管理费用开支在该保单上分摊的金额-保险公司因为该保单向推销人员支付的佣金-保险公司已经承担该保单保险责任所需要的纯保费+剩余保费所生利息。这笔钱保险公司一般以提存方式进行,以免妨碍投保人的权益实现;但另一方面也会把部分保费收入累计起来用于投资,将所产生的投资收益用于未来的赔付。《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百九十条??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二、保险法不可抗辩条款有哪些(一)不可抗辩条款不可争条款又称不可抗辩条款,其基本内容是: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时,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二)不可抗辩条款举例人寿保险合同成立二年后,保险公司不得以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为理由解除合同。这是一条有利于保户的规定。如果保险公司发现投保人没有如实告知重要事实,只能在二年内以此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或解除合同,超过两年的可抗辩期,这个权力即告丧失。(三)保险法不可抗辩条款案例2000年8月,投保人张先生同某保险公司订立了保险合同,该合同约定:保险金额为2.5万元,张先生年缴保险费1187元。2005年6月,张先生在已经缴纳5年保险费后,罹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尿毒症,并申请理赔。同年的12月10日,该保险公司经核赔部门调查后,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2.5万元。本以为都理赔一次了,合同的效力应该是没有问题了,然而,2006年12月13日,张先生因尿毒症经治疗无效死亡后,该保险公司却以被保险人存在“未如实告知”的病情为由,作出了“解除保险合同、不给付保险金和不退还保险费”的理赔决定。“不可抗辩”条款的引入,与保险原则中的“如实告知”义务有很大关系。有业内人士表示,所谓的“未如实告知”已成为人寿保险中的“陷阱”如影随形。有的保险公司甚至在投保单的投保人声明栏中注有:“……投保单所填各项及被保险人健康告知均属事实……如有隐瞒或日后发现与事实不符,即使保单签发,贵公司可依法解除本保险契约,不负任何给付责任。”由保险公司“代替”投保人做的这项声明,实际上将一般的告知事项变为了保证事项。而投保人却不知其中的奥妙。在现实中,保险公司存在滥用合同解除权的问题。要想保险公司解除合同的权利,最好的办法就是保险公司承认“不可抗辩”条款。现行《保险法》已规定保险公司有说明免责条款的义务,修订草案进一步规定:保险人应当在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向投保人书面或口头说明条款内容。保险业内人士分析认为,在保险合同中承认“不可抗辩”条款,能有效遏制保险业的销售误导,从根本上解决“理赔难”问题。因为所谓“不可抗辩”条款,是指保险合同成立一段时间后,保险人不得以投保人违反重要事实告知义务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或取消保险合同。
第3种观点: (一)保险金额。按照国际保险市场的习惯做法,出口货物的保险金额一般按CIF货价另加10%计算,这增加的10%叫保险加成,也就是买方进行这笔交易所付的费用和预斯期利润。保险金额计算的公式是:保险金额=CIF货值×(1+加成率)(二)保险费。投保人按约定方式缴纳保险费是保险合同生效的条件。保险费率(PremimRate)是由保险公司根据一定时期、不同种类的货物的赔付率,按不同险别和目的地确定的。保险费则根据保险费率表按保险金计算,其计算公式是: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在我国出口业务中,CFR和CIF是两种常用的术语。鉴于保险费是按CIF货值为基础的保险额计算的,两种术语价格应按下述方式换算。由CIF换算成CFR价:CFR=CIFx[1-保险费率x(1+加成率)]由CFR换算成CIF价:CIF=CFR/[1-保险费率x(1+加成率)]在进口业务中,按双方签订的预约保险合同承担,保险金额按进口货物的CIF货值计算,不另加减,保费率按"特约费率表"规定的平均费率计算;如果FOB进口货物,则按平均运费率换算为CFR货值后再计算保险金额,其计算公式如下:FOB进口货物:保险金额=[FOB价x(1+平均运费率)]/(1-平均保险费率)CFR进口货物:保险金额=CFR价/(1--平均保险费率)。一、保险金额和保额有什么区别在概念上,基本保额和保险金额有着明显的区别,基本保险金额是由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在投保时约定,但须符合保险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约定的保险金额将在保险单上载明。而保险金额则是指一个保险合同项下保险公司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即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实际投保金额。也就是说被保险人在后期实际能领取到的保险金额最低不能低于基本保额。在有些保险合同的条款中,基本保额和保险金额的区别并不明显,例如在人身意外险的保险条款中,基本保额往往和保险金额是一致的,但在有些保险合同的条款说明中,保险金额往往是以基本保险金额为单位进行计算的,例如在一些分红型保险产品中,保险金额往往是以基本保额为参数进行计算的,而后期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金额往往也是大于基本保额的。二、保险费的计算方式保险费由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险期限构成。保险费的数额同保险金额的大小、保险费率的高低和保险期限的长短成正比,即保险金额越大,保险费率越高,保险期限越长,则保险费也就越多。交纳保险费是投保人的义务。如被保险人不按期交纳保险费,在自愿保险中,则保险合同失效;在强制保险中,就要附加一定数额的滞纳金。投保人为取得保险保障,按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的费用,投保人按约定方式缴纳保险费是保险合同生效的条件。保险费率是由保险公司根据一定时期、不同种类的货物的赔付率,按不同险别和目的地确定的。保险费的计算公式是: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如按cif或cip价加成投保,则上述公式应改为:保险费=cif(或cip)价×(1+投保加成率)×保险费率。
第1种观点: 基本保险金额是保单上明确标注的金额,保险金额是能拿到的保险赔付金额,有些保险条款的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金额是一致的,有些条款的保险金额是以基本保险金额为单位计算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在投保时约定,但须符合保险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约定的保险金额将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费是指被保险人参加保险时,根据其投保时所订的保险费率,向保险人交付的费用。当保险财产遭受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全部或部分损失,或人身保险中人身发生意外时,保险人均要付给保险金。保险费由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险期限构成。保险费的数额同保险金额的大小、保险费率的高低和保险期限的长短成正比,即保险金额越大,保险费率越高,保险期限越长,则保险费也就越多。交纳保险费是投保人的义务。如被保险人不按期交纳保险费,在自愿保险中,则保险合同失效;在强制保险中,就要附加一定数额的滞纳金。一、保险金额和保额有什么区别在概念上,基本保额和保险金额有着明显的区别,基本保险金额是由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在投保时约定,但须符合保险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约定的保险金额将在保险单上载明。而保险金额则是指一个保险合同项下保险公司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即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实际投保金额。也就是说被保险人在后期实际能领取到的保险金额最低不能低于基本保额。在有些保险合同的条款中,基本保额和保险金额的区别并不明显,例如在人身意外险的保险条款中,基本保额往往和保险金额是一致的,但在有些保险合同的条款说明中,保险金额往往是以基本保险金额为单位进行计算的,例如在一些分红型保险产品中,保险金额往往是以基本保额为参数进行计算的,而后期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金额往往也是大于基本保额的。二、汽车保险费怎么算(一)交强险交强险这个作为国家必须投保的车险在第一年投保车险时价格是固定的,是960元,这是车辆的基本保险,没有这个基本保险,车辆是不允许上路行驶的。(二)商业险主要有:1、车损险,就是车辆出现事故损坏负责修理的车险,它是由机动车的价值决定的保险,保额就是机动车的价值,价值越高,保费越高。这一项一般要千元左右。2、盗抢险,就是机动车被盗、被抢保险公司负责赔偿的保险。这一项也是与车辆价值有关,价值越高,保费越高。一般要千元左右。三责险,就是第三者责任保险,汽车在行驶中出现事故,伤到人,保险公司负责赔偿的保险,三责险一般是按照保额高低来计算车险价格的,三责险保额分为很多种有5万到100万不等,一般车主按照20到50万进行投保就可以满足车主的基本需要了。这一项也要千元以上。另有车上人员责任险也称座位险、玻璃险、划痕险、等等,对于10万左右的车,新车要3千元以上,随着车辆价值的贬值,最后保险费用要2000元左右。一般来讲,私家车保险费用在2000到8000左右。
第2种观点: 基本保险金额是保单上明确标注的金额,这个金额是投保人在投保的时候和保险公司约定的金额,且在保单上有注明。我们在保险合同中看到的保险金额并不一定是保险公司赔付的钱,投保人出险后可以拿到的保险赔付金额为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是以基本保险金额为依据在合同中约定的。一、保单的现金价值怎么计算保单的现金价值=投保人已缴纳的保费-保险公司的管理费用开支在该保单上分摊的金额-保险公司因为该保单向推销人员支付的佣金-保险公司已经承担该保单保险责任所需要的纯保费+剩余保费所生利息。这笔钱保险公司一般以提存方式进行,以免妨碍投保人的权益实现;但另一方面也会把部分保费收入累计起来用于投资,将所产生的投资收益用于未来的赔付。《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百九十条??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二、保险法不可抗辩条款有哪些(一)不可抗辩条款不可争条款又称不可抗辩条款,其基本内容是: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时,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二)不可抗辩条款举例人寿保险合同成立二年后,保险公司不得以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为理由解除合同。这是一条有利于保户的规定。如果保险公司发现投保人没有如实告知重要事实,只能在二年内以此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或解除合同,超过两年的可抗辩期,这个权力即告丧失。(三)保险法不可抗辩条款案例2000年8月,投保人张先生同某保险公司订立了保险合同,该合同约定:保险金额为2.5万元,张先生年缴保险费1187元。2005年6月,张先生在已经缴纳5年保险费后,罹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尿毒症,并申请理赔。同年的12月10日,该保险公司经核赔部门调查后,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2.5万元。本以为都理赔一次了,合同的效力应该是没有问题了,然而,2006年12月13日,张先生因尿毒症经治疗无效死亡后,该保险公司却以被保险人存在“未如实告知”的病情为由,作出了“解除保险合同、不给付保险金和不退还保险费”的理赔决定。“不可抗辩”条款的引入,与保险原则中的“如实告知”义务有很大关系。有业内人士表示,所谓的“未如实告知”已成为人寿保险中的“陷阱”如影随形。有的保险公司甚至在投保单的投保人声明栏中注有:“……投保单所填各项及被保险人健康告知均属事实……如有隐瞒或日后发现与事实不符,即使保单签发,贵公司可依法解除本保险契约,不负任何给付责任。”由保险公司“代替”投保人做的这项声明,实际上将一般的告知事项变为了保证事项。而投保人却不知其中的奥妙。在现实中,保险公司存在滥用合同解除权的问题。要想保险公司解除合同的权利,最好的办法就是保险公司承认“不可抗辩”条款。现行《保险法》已规定保险公司有说明免责条款的义务,修订草案进一步规定:保险人应当在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向投保人书面或口头说明条款内容。保险业内人士分析认为,在保险合同中承认“不可抗辩”条款,能有效遏制保险业的销售误导,从根本上解决“理赔难”问题。因为所谓“不可抗辩”条款,是指保险合同成立一段时间后,保险人不得以投保人违反重要事实告知义务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或取消保险合同。
第3种观点: 在概念上,基本保额和保险金额有着明显的区别,基本保险金额是由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在投保时约定,但须符合保险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约定的保险金额将在保险单上载明。而保险金额则是指一个保险合同项下保险公司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即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实际投保金额。也就是说被保险人在后期实际能领取到的保险金额最低不能低于基本保额。在有些保险合同的条款中,基本保额和保险金额的区别并不明显,例如在人身意外险的保险条款中,基本保额往往和保险金额是一致的,但在有些保险合同的条款说明中,保险金额往往是以基本保险金额为单位进行计算的,例如在一些分红型保险产品中,保险金额往往是以基本保额为参数进行计算的,而后期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金额往往也是大于基本保额的。一、二.保险金额确定和保险费的计算:(一)保险金额。按照国际保险市场的习惯做法,出口货物的保险金额一般按CIF货价另加10%计算,这增加的10%叫保险加成,也就是买方进行这笔交易所付的费用和预斯期利润。保险金额计算的公式是:保险金额=CIF货值×(1+加成率)(二)保险费。投保人按约定方式缴纳保险费是保险合同生效的条件。保险费率(PremimRate)是由保险公司根据一定时期、不同种类的货物的赔付率,按不同险别和目的地确定的。保险费则根据保险费率表按保险金计算,其计算公式是: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在我国出口业务中,CFR和CIF是两种常用的术语。鉴于保险费是按CIF货值为基础的保险额计算的,两种术语价格应按下述方式换算。由CIF换算成CFR价:CFR=CIFx[1-保险费率x(1+加成率)]由CFR换算成CIF价:CIF=CFR/[1-保险费率x(1+加成率)]在进口业务中,按双方签订的预约保险合同承担,保险金额按进口货物的CIF货值计算,不另加减,保费率按"特约费率表"规定的平均费率计算;如果FOB进口货物,则按平均运费率换算为CFR货值后再计算保险金额,其计算公式如下:FOB进口货物:保险金额=[FOB价x(1+平均运费率)]/(1-平均保险费率)CFR进口货物:保险金额=CFR价/(1--平均保险费率)二、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联系保险金额根据保险价值确定,并且一般不得超过保险价值。保险价值是保险赔偿金额的计算依据,而保险赔偿金额又不能超过保险金额。二者都影响到保险赔偿金额的确定。
第1种观点: 保险金额和费率的关系如下:1、保险金额是指一个保险合同项下保险公司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同时又是保险公司收取保险费的计算基础;2、保费全称保险费是指被保险人参加保险时,根据其投保时所订的保险费率,向保险人交付的费用。当保险财产遭受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全部或部分损失,或人身保险中人身发生意外时,保险人均要付给保险金。保险费由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险期限构成。保险费的数额同保险金额的大小、保险费率的高低和保险期限的长短成正比,即保险金额越大,保险费率越高,保险期限越长,则保险费也就越多。交纳保险费是投保人的义务。如被保险人不按期交纳保险费,在自愿保险中,则保险合同失效;在强制保险中,就要附加一定数额的滞纳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四条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和行业内费率档次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批准后公布施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和所属行业费率档次等情况,确定用人单位缴费费率。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2种观点: 保险金额是指一个保险合同项下保险公司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同时又是保险公司收取保险费的计算基础。(简单理解:一个衡量理赔时赔付钱的一个金额)保费全称保险费是指被保险人参加保险时,根据其投保时所订的保险费率,向保险人交付的费用。当保险财产遭受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全部或部分损失,或人身保险中人身发生意外时,保险人均要付给保险金。保险费由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险期限构成。保险费的数额同保险金额的大小、保险费率的高低和保险期限的长短成正比,即保险金额越大,保险费率越高,保险期限越长,则保险费也就越多。交纳保险费是投保人的义务。如被保险人不按期交纳保险费,在自愿保险中,则保险合同失效;在强制保险中,就要附加一定数额的滞纳金。(简单理解:保费是买保险时所需要的费用,它的多少跟保险金额,保险期间有一定关系)一、保险金额和保额有什么区别在概念上,基本保额和保险金额有着明显的区别,基本保险金额是由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在投保时约定,但须符合保险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约定的保险金额将在保险单上载明。而保险金额则是指一个保险合同项下保险公司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即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实际投保金额。也就是说被保险人在后期实际能领取到的保险金额最低不能低于基本保额。在有些保险合同的条款中,基本保额和保险金额的区别并不明显,例如在人身意外险的保险条款中,基本保额往往和保险金额是一致的,但在有些保险合同的条款说明中,保险金额往往是以基本保险金额为单位进行计算的,例如在一些分红型保险产品中,保险金额往往是以基本保额为参数进行计算的,而后期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金额往往也是大于基本保额的。二、保险价值与保险金额保险价值,又称保险价额,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享有的保险利益在经济上以货币计算的价值额,是确定保险金额的基础;或在保险事故发生造成损失时保险标的实际价值。保险价值,简单地说,就是保险标的价值。从其本质上来说,保险价值是一个变量。从保险合同订立到保险事故发生这段时间内,由于市场供求的变化、科学技术的进步、固定资产的折旧等原因,保险标的的价值总是处在变化之中。正因为如此,投保人在投保时、保险人在理赔时就要确定保险价值。保险价值确定的三种方式也反映了保险标的价值的变化性:因为保险标的的价值在不断发生变化,所以投保时投保人和保险人就要约定保险价值并载明于合同当中,以避免日后估价的麻烦;在订立合同时没有确定保险价值的,则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按当时当地的市价确定保险价值,作为计算赔款的依据;法定保险价值仅适用于海上保险合同,海上保险的保险标的的价值更具有不确定性,由于时空跨度大,保险标的的价值在起运港、中间港和目的港很可能不一致,为避免保险事故发生时合同双方当事人对保险标的的价值的争议,于是法律直接规定了保险价值的确定依据:以保险责任开始时保险标的的价值作为保险价值。保险价值的时间定位:保险价值是投保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适用于不定值保险合同)。在海上保险合同中,若当事人事先未约定,则保险价值为保险责任开始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和保险费之和。
第3种观点: 保险费率计算是按缴纳保险费与保险金额的比率。(费率=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是保险人按单位保险金额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的标准。保险人承保一笔保险业务,用保险金额乘以保险费率就得出该笔业务应收取的保险费。一、农村土地保险理赔原则本办法适用于农作物保险和水产养殖保险。价格保险和指数保险等创新服务以及森林保险业务分开制定,并对核保信息的真实性,保险费率,自付费用,事故原因的核实提供明确意见,无论他们是保险责任。保险单经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或者村委会核定并盖章确认后,保险公司在公共场所应当实行不少于三天的公示,科学,合理的原则。适当的方式组织农村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保险金额,保险期限本调查报告应说明调查的时间和地点以及损失情况。二、工程规费怎么计算工程规费是指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由省级和省级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缴纳或计取的费用,内容包括:工程排污费、社会保障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其他应列而未列入的规费,应根据省级或者省级有关权力部门的规定列项。规费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且不同省市根据其经济发展的具体情况,制定规费费率。以陕西省为例,工程规费包括养老保险(劳保统筹基金)、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残疾人就业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意外伤害保险,其中养老保险费率为3.55%,失业保险费率为0.15%,医疗保险费率为0.45%,工伤保险费率为0.07%,残疾人就业保险费率为0.04%,生育保险费率为0.04%,住房公积金费率为0.30%,意外伤害保险费率为0.07%,合计费率为4.67%。规费基数包含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费和其他项目费,规费基数乘以规费费率即为工程规费。三、社会保险费的征集方式社会保险必须根据各种风险事故的发生概率,并按照给付标准事先估计的给付支出总额,求出被保险人所负担的一定比率,作为厘定保险费率的标准。而且,与商业保险不同,社会保险费率的计算,除风险因素外,还需要考虑更多的社会经济因素,求得公平合理的费率。征集方式包括:1、比例保险费制这种方式是以被保险人的工资收入为准,规定一定的百分率,从而计收保险费。采用比例制,原来社会保险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补偿被保险人遭遇风险事故期间所丧失的收入,以维持其最低的生活,因此必须参照其平时赖以为生的收入,一方面作为衡量给付的标准,另一方面又作为保费计算的根据。以工作为基准的比例保险费制最大的缺陷是社会保险的负担直接与工资相联系,不管是雇主雇员双方负担社会保险费还是其中一方负担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的负担都表现为劳动力成本的增加,其结果会导致资本排挤劳动,从而引起失业增加。2、均等保险费制即不论被保险人或其雇主收入的多少,一律计收同额的保险费。这一制度的优点是计算简便,易于普遍实施;而且采用此种方法征收保险费的国家,在其给付时,一般也采用均等制,具有收支一律平等的意义。但其缺陷是,低收入者与高收入者缴纳相同的保费,在负担能力方面明显不公平。法律咨询:网友:社保缴费比例是怎样的?律师:社保分单位缴纳部分和个人缴纳部分。具体社保费缴费比例分别为:养老保险,单位和个人分别缴纳20%、8%;医疗保险,单位和个人分别缴纳12%、2%;失业保险,单位和个人分别缴纳2%、1%;生育保险单位缴纳0.60%,个人不缴;工伤保险单位缴纳2%,个人不缴。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法律规定,保险合同若要有效订立,最首要的条件就是当事人必须具备相应的缔约能力,并在保险合同内容不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基础上意思表示真实。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十二条 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第三十一条 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一)本人;(二)配偶、子女、父母;(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第2种观点: 《保险法》第13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这条规定使人对保险合同的生效产生了分歧:一种意见认为保险合同属于实践合同,只有保险费交纳之后方生效;另一种意见认为保险合同是诺成性合同,只要双方经过要约和承诺阶段,保险合同即告成立生效。保险合同应属于诺成性合同,它的成立不以交纳保费为要件。如果当事人约定,保险合同须至保险法交清时才生效,那么这只是当事人约定的保险合同何时生效的一种附加的延缓或停止条件而已,与保险合同的成立是两个概念。投保人交纳保费和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是保险合同成立后双方各自承担法律规定的义务,两者是并列关系,而非顺序关系。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承担按照约定交纳保险费的义务;同时,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赔偿或给付责任的义务。因而,交纳保费不是保险合同有效订立的要件。一、人身保险买完多久生效依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人身意外保险生效的时间是自投保人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的时间,如果是附条件的,自条件达成时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三条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二、协保保险业务员代签字,律师怎么处理保险业务员代签保险合同是无效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里是的法律主体,对于缴费与退保的手续,应由投保人签字;对于理赔及保险金领取的手续,应由被保险人签字,被保险人身故,由受益人签字办理,不得代签。如果因为保险业务员代签字导致理赔失败,那么,后果需要投保人和保险业务员自行承担,到时候肯定会产生纠纷。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协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除法律、行规规定必须保险的外,保险合同自愿订立。
第3种观点: 保险合同的效力:1、保险合同有效,那保险利益自然都能得到保障;2、保险合同的无效是指合同虽已订立,但在法律上不发生任何效力。根据不同的原因来划分,无效有约定无效与法定无效两种。法定无效是由法律明文规定。法律规定的无效原因一旦出现,则合同无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依照法律、行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