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调解中可能还有机会
第1种观点: 谈判双方无法协调时可采取的谈判原则是存同去异原则,尽可能达成一致,只有当双方都双赢或者差异不大才可以达到最佳的谈判效果。谈判原则内容分析如下:1、尽量扩大总体利益,在谈判中,谈判双方首先应一起努力扩大双方的共同利益,而后再来讨论与确定各自分享的比例,这也就是谈判界常说的把蛋糕做大;2、善于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局面,在谈判中,应避免谈判伙伴选择单一、一棵树上吊死的情况,要善于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局面,以利于扩大自己的选择余地。这有利于打破垄断,避免因不了解情况而陷入被动局面;3、明确目标,善于妥协,在谈判中,人们经常会发现,由于双方对同一问题的期望存在差异而导致谈判进程受阻;4、讲究信用,诚实可信、言而有信、信誉至上是谈判中非常重要的原则,“人无信难立,买卖无信难存”,谈判者应言而有信,行必有果。良好的信用能给谈判对手以信任感,从而使双方消除疑虑和分歧,尽快地达成一致;5、求同存异,谈判是谈判双方为了谋求观点、利益、做法等一致而进行的协商。既然是为谋求一致,那么在谈判之前,双方就必然会在各方面存在着“同”与“异”;6、使用客观标准,所谓客观标准,就是独立于各方主观意志的、不受情绪影响的标准;7、运用事实,事实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客观存在的,它具有客观性、直观性,有时候能比数据、资料等更具说服力;8、人事有别,谈判应做到对事不对人,把人与事分开处理。人、事分离是双方合作的前提和基础,也是谈判者修养素质的体现。由于谈判的主体是人,谈判进程难免受到谈判者个人的感情、要求、价值观、性格等方面的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条 平等原则,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第2种观点: 交通事故调解谈判中要考虑的因素1、双方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对于索赔方来说,应该充分考虑到对方当事人的经济赔偿能力,并提出适当的调解方案,如果提出了一个对方根本就无法接受的过高要求的调解方案,很有可能会吓跑对方,使调解中途夭折,当然这也并不是就说,当事人就不能够提出较高的要求,只是提出要求的方式可以选择比较委婉的方式。而且在双方当事人互不了解的情况下,短期内也无法弄清对方的经济状况,不妨提出较高一点的要求,如果对方实在无法接受,则可主动撤出调解,因为在这时,如果对方有调解的诚意,它可能反而会出面挽救。2、选择通过其他途径解决上述问题的风险和负担。调解解决交通事故并不是唯一的方式,当事人可以考虑其他方式解决,并对其中的风险和负担进行评估,一般来说,通过调解解决交通事故较为简便,成本较低,但如果对方当事人提出了过分的要求,致使自己通过选择调解解决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则应该正确衡量自己通过其他维权途径能够达到什么目的,并比较两者之间的优劣,最终作出正确的选择。3、欲达之目的和能达之目的之间的权衡。对有些当事人来说,能够争取更多的赔偿是其最大的目的,而有些当事人并不在乎赔钱的多少,而以通过诉讼或其他方式出一口心中的恶气为目的,不同的目的也就决定了会选择不同的维权方式,高明的调解人员也就会根据对方的目的调整相应的调解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