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于一般的案件,辩护律师在接受委托之后,可以与犯罪嫌疑人进行通信和会见。
但是,对于特定类型的案件,如危害犯罪案件、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律师的会见会受到,需要经过办案机关的批准。一般情况下三日内会批准会见,但在某些情况下,也会不允许律师会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对于危害犯罪案件、恐怖活动犯罪案件不允许律师会见的情况有以下5种:
1、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的;
这是一种特殊的情况。
2、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这些行为对后续侦查构成妨害。
3、可能引起犯罪嫌疑人自残、自杀或者逃跑的;
犯罪嫌疑人的安全不能保证。
4、可能引起同案犯逃避、妨碍侦查的;
对通安犯的归案有影响。
5、犯罪嫌疑人的家属与犯罪有牵连的。
可能会因为与家属的沟通而造成串供的。
在案件侦查阶段不允许律师会见的情况应该严格,不仅要严格在危害犯罪案件、恐怖活动犯罪案件这两类案件,还应该严格掌握不允许律师会见的情况。在妨碍律师会见的情形消失后,应尽快允许律师会见,以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